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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理性对待朝觐。市民宗委对穆斯林朝觐相关知识进行了搜集整理,以便于全市广大穆斯林群众了解,现予以公示。同时,鼓励群众对非法组织零散朝觐等违规违法问题进行举报。
海东市民宗委举报电话:0972-8216131
附件:1.宗教事务条例(摘录);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
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3.青海省朝觐网上报名须知;
4.青海省朝觐网上报名流程图。
海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宗教事务条例(摘录)
国务院令第426号,摘录
第十一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摘自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网朝觐事务规章制度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摘自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网朝觐事务规章制度
附件3:
青海省朝觐网上报名须知
(一)申请报名前,请准备好身份证(正面、反面)、户口薄(户主页、本人页)照片,保证证件真实有效且照片清晰可见;
(二)申请报名时,身份证号是您的主要识别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另外,系统所要求填写的信息(如姓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等)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报名无效;
(三)报名排队后,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当年排队序号的,保留一年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取消排队序号。如再报名,需重新报名排队;
(四)报名人员在排队期间户口所在地存在变更的,需先到迁出地所在县(区)民宗教工作部门或伊协组织申请取消排队,然后在迁入地重新网上报名排队;
(五)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排队办法》和伊斯兰教有关教规教义,朝觐报名排队实现准报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名:
1.申请人无本县(区)户籍证明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该县(区)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五保户和贫困户;
5.有严重疾病的;
6.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已经参加过朝觐的;
8.年龄在45岁以下或75岁以上的;
9.法定不批准出境的。
(六)网上报名成功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所在县(区)民宗局进行身份验证等;
(七)要保持网上报名时所留手机号畅通,因无法联系导致任何后果由个人承担。
青海省朝觐网上报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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