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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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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3 12: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西宁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是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两端各二十公里围合组成的矩阵区域范围。其中空飘物重点防控区域为平安区全境、河湟新区全境、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区域。
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五十八条、《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三、有关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广大市民朋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西宁机场和相关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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